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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重大调整啦!最新计算公式在此

2016-12-13 头条江西



江西人注意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实施后,劳务报酬、卖房子、租房子等该交多少个税?计算方式是什么?市民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有哪些变化呢?



《公告》特别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部分财产转让所得、需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核定征收。


毫无疑问,这一政策的改动将影响到每一位江西人的钱袋子!

为此,小编特意遴选了三个和市民息息相关的项目进行举例:


案例一: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住房租赁的税率暂减按10%)。


值得一提的是可证明是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凭发票等有效证明扣除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


其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应税项目收入额×20%)-修缮费用(每次最多8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市民小王从今年4月1日起出租一套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500元,7月发生房屋维修费用16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其2016年出租房屋应该缴纳所得税分别为:


4至6月每月应纳个税(1500-800)×20%=140元

7至8月每月应纳个税(1500-800-700)×20%=0元

9月应纳个税(1500-800-200)×20%=100元

10月至12月每月应纳个税(1500-800)×20%=140元。


案例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即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超过5万元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应税项目收入额×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财会专家李某为某集团公司讲课,取得报酬15000元,那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1-20%)×20%=2400元;若取得报酬5万元,那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0%)×30%-2000=10000元。


案例三: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市民小王将店面出售,原值30万,售价80万,售房中纳税5万元(为计算方便,以整数举例,具体可扣除税额以房屋转让过程中地税部门计算征收的地方各税费额为准),发生其他费用3万元,那么王某出售店面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30-5-3)×20%=8.4万元。


《公告》讲了啥?


《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界定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并就核定征收的征收率(预征率)进行了明确。

《公告》指出,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除二手住房转让外)等其他项目所得将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在市民关心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方面,鉴于如今国地税联合办税的工作情况,为了提高办税效率,《公告》提出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而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应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在市民最为关注的二手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方面,因国家规定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下,地税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此次《公告》仍保留了核定征收方式,其中: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

但对于无偿受赠和离婚析产这两种形式所获得房屋的转让,因国家统一有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此次《公告》也特别进行了强调:转让无偿受赠房屋的,以转让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生活中,小伙伴们取得的收入中,哪些需要缴个税?哪些能够抵扣个税?小编整理了10个常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大家一定要好好学习一下。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纳的大病统筹保险金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统筹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例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扣除范围,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员工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移动公司充值送手机的活动中,对于个人受赠的手机,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对于个人购买话费受赠手机的行为,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2号)的规定,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救济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年所得12万元是否包含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的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年所得12万元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


年所得超12万自行申报时,纳税人个人炒股所得怎么确认是否达到12万元?


  答:根据《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哪些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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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江西省税务局、瓷都晚报、江苏地税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圈圈网

本期监制/林淡 主编/邱黎 编辑/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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